貨物因臺風等引發潮水受損,港口要賠錢嗎?

?咨詢問題 ????|?? 2021-06-28
上月臺風“利奇馬”剛剛席卷全國各大沿海港口,近幾日臺風“玲玲”又來勢洶洶。臺風多發的季節,防臺抗臺成了港口人肩上最重的擔子。即使預防措施做到百無一失,但在“天有不測風云”的情況下,還是難免出現貨物受損。貨物在堆場碼頭因為臺風等引發潮水受損,是否構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港口經營人是否需要進行經濟賠償?讓我們在一系列真實案例中做出評判。

◆案例1:中機通用進出口公司訴天津港務局第一二港埠公司港口作業合同糾紛案/天津海事法院/(1998)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75號

裁判摘要:風暴來臨后,雖然國家海洋預報臺發出預報,但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從發出預報至貨物受損時,港口經營人已經無能力保障應當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貨物的安全。因此貨物損失,仍然屬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中機公司的訴訟請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二審認為:法律上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9711號風暴來臨后,雖然國家海洋預報臺發出預報,但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從發出預報至上訴人中機公司的貨物受損時,被上訴人港埠公司已經無能力保障應當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貨物的安全。因此中機公司的貨損,仍然屬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中機公司以9711號風暴已經有預報,不屬于不能預見,因此認為其貨損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港埠公司作為港口經營人,在收到9711號風暴潮預報后,已經組織了大量人力和機械設備加快裝船和搬倒疏運貨物,盡到了港口經營人的職責。由于受降雨并伴有大風天氣以及時間、機械設備、貨物性質等因素的限制,對包括中機公司貨物在內的一些怕遭雨淋或存放場地標高較高的貨物未進行搬倒,是合理的不作為,故港埠公司對中機公司的貨損依法不承擔責任。港埠公司的答辯意見,應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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